中职学生资助
-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8-02-08 浏览数:1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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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中职学校”)。
第三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职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下达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州)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本级及城市辖区中职学校免学费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承担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职学校隶属关系,负责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及时提供基础数据,负责本地免学费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免学费资金的筹措、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监管、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中职学校是免学费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政策宣传、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使用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免学费范围
第八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对象是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的学生,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戏曲表演专业,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九条 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3年修订)》(人社部函〔2013〕55号)规定的农业类所有25个专业。
第十条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比例,全省统一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城市低保家庭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学生、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符合上述第1、2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烈士证件;符合第3、5、6条的学生,需提供相关单位的证明;符合第4条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第四章 免学费资金
第十一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担,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各级财政根据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与我省的具体分担比例为:生源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地方分担比例为:省管学校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36个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及神农架林区由省与县市区按9:1比例分担;大中城市按省与市2:8比例分担,市辖区按省、市、区2:5:3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按省、县(市、区)5:5比例分担。地区分类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对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给学校。
对于一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一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两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两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
对经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高于2000元的,除按2000元标准进行补助之外,高出部分的免学费缺口按中职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同步保障到位。
第十四条 对民办中职学校享受免学费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补助。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低于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高出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计算公式为:某地省级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该地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免学费补助测算标准×全省与中央的分担比例×省级财政在地方资金中的分担比例
第十五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制度。
省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免学费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将预算分配下达到各地,资金下达情况抄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地应足额配套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预算下达到相关学校。
各市(州)、县(市、区)要做好免学费补助资金的清算工作,每年7月底前,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免学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作为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最终核定当年免学费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在落实国家和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的基础上,鼓励地方和学校筹措资金,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
第五章 评审认定
第十七条 农村学生及涉农专业学生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申请,其他学生按学年申请。学生在新学年开学15日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报《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中职学校应成立班级、校内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两级评审机构,受理学生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评议初审,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免学费学生名单,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当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中职学校对一年级下学期、二、三年级拟免学费学生名单,秋季学期在9月底前、春季学期在3月底前完成系统审核申报;一年级新生在取得学籍后应及时申报。
第十九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经过系统审核后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交由相关学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分管领导、资助机构负责人对免学费工作负直接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免学费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承办资助工作。严格免学费工作管理,确保资助政策公开透明,确保资助对象符合条件,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确保国家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对责任不落实、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中职学校要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公办中职学校要依法依规办学,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民办中职学校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规范收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中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并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唯一学籍”制度和“学籍随人走”制度严格学籍管理,加强学生学籍动态监管,及时更新异动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客观、真实、准确;同时要积极协助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加强对受助学生重学籍及大龄信息的核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中职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在取消其办学资格的同时,或停止招生整改期间,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各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职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二十四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纳入各地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范围。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以及中职学校要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文件精神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区)对所辖学校免学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市(州)对所辖县(市、区)中职学校免学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免学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免学费补助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免学费补助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驻各地监督检查办事处按照财政厅的要求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适时对免学费资金实施监督检查。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辖中职学校免学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实行逐级审核负责制,定期通过实地清点、信件、电话、巡查等方式对受助对象进行核实。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5〕115号)同时废止。
附:1、地区分类名单
2、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1:
分地区名单
一、36个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和神农架林区: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含武当山特区)、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保康县、孝昌县、大悟县、团风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阳新县、远安县、兴山县、当阳市、南漳县、监利县、洪湖市、浠水县、崇阳县、通山县、神农架林区。
二、一般县(市、区)(含比照县市管理的12个县改区):江夏区、蔡甸区、新洲区、黄陂区、大冶市、荆州区、江陵县、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襄州区、老河口市、枣阳市、宜城市、谷城县、东宝区、钟祥市、京山县、沙洋县、孝南区、安陆市、云梦县、应城市、汉川市、黄州区、黄梅县、武穴市、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曾都区、广水市、随县、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
三、市(州)本级及市辖区:武汉市本级、黄石市本级、十堰市本级、荆州市本级、宜昌市本级、襄阳市本级、鄂州市、荆门市本级、孝感市本级、黄冈市本级、咸宁市本级、恩施州本级、随州市本级。
附件2: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学校名称: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
面貌
入学
时间
专业
是否
涉农
年级
班级
身份证
号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家庭经济状况
户籍性质
□农村(含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
□县镇 □城市
主要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年收入
人均年收入
申请免学费的理由(证明材料附后)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否则后果自负。
申请人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班级审核意见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同级学生资助部门公示结果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