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资助政策

  • 省教育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5-05-09    浏览数:4327
  •     省教育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教财[2005]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教育局、党委宣传部、文明办、直属机关工委、国资委(局)、银监局、财政局、扶贫办、军分区政治部、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精神,加强各相关部门在经常性助学活动中的合作,全面推进我省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等14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开展经常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实施办法

        为全面推进我省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开展,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这项活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具体措施,对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家乡的思想感情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资助对象:主要是农村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资助农村特困户、优扶困难户、女性单亲特困户、双下岗职工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适当兼顾其他困难学生。国家和省安排的助学资金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
        第三条 资助范围:补助受资助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等开支。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完成学业特别是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大财政性助学资金的投入,逐步实现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
        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鼓励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或设立助学项目。
        第六条 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的个人和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建立由省教育厅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的省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市、州、县也须建立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
        1、制订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工作规划;
        2、制订推进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工作措施;
        3、制订年度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工作方案;
        4、协调和指导各种形式助学活动的开展;
        5、组织对经常性助学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和表彰。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级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会和社会公益项目在经常性助学活动中的作用。
        大力实施“希望工程”、“西部开发助学工程”、“银财扶贫助学资金”、“春蕾计划”、“扶残助学”、“对口扶贫帮困”等助学项目。
        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助学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  广泛组织开展社会助学的捐赠工作。各类基金会、各助学项目单位负责接受社会助学资金和物资的捐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规范开展捐赠和受赠工作,严格捐赠资金和财产的管理,确保捐赠资金和财产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学生。
       捐赠人按照自愿和无偿的原则进行捐赠,捐赠财产应当是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
       捐赠可以采取指定性捐赠和非指定性捐赠,捐赠人与受赠人就捐赠资金的数量、用途等内容订立协议。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须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对指定性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非指定性捐赠可以由受赠人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鼓励学校、企业、社会为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动员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省教育厅继续组织实施“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组织有关学校结对开展“手拉手”助学活动,武汉市对口支援十堰市,黄石、宜昌、荆州、襄樊、荆门、孝感、黄冈、鄂州等对口支援恩施州的教育对口支援;开展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的教育移民工作;鼓励党政干部和社会人士开展“一对一”的爱心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组织学生申请资助、评审推荐的有关工作,各助学项目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一、申请工作的组织
       1、经常性助学项目须由设立单位提出资助意向,社会一次性捐赠资金和物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经联席会议协商统筹后,制定最终的资助方案。
       2、全省性资助项目由省教育厅按照资助方案,向有关县(市)教育局下达资助学生的名额指标。地方项目由各地按制订的资助方案执行。
       3、县(市)教育局会同本地的资助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名额指标分解到中小学校。 
       4、学校将资助项目的申请条件和名额向全校师生进行公示,并按照资助项目的有关要求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申请手续。
       二、受资助学生的评审推荐和审核
       1、学校负责对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按照分配的名额,评审确定推荐名单。推荐名单须向全校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2、受资助地所在教育部门会同设立资助项目的有关部门,对学校推荐的学生情况进行审核。全省性资助项目按照省下达名额,按规定向省教育厅申报拟受资助学生的有关材料。
       3、省教育厅汇总各地申报的学生申请资助情况,提交项目设立单位进行审核,确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资金额度。
       4、地方性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5、学生接受资助后,需要办理受助的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和各助学项目单位要会同学校加强对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管理,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跟踪管理受资助学生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经常性助学活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经常性助学活动,积极鼓励新闻媒体免费播(刊)出有关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公益广告。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和各助学项目单位应及时将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开展情况向同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通报。每年年终向联席会议报告经常性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社会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各类捐款捐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其审计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