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资助

  • 湖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04-11-10    浏览数:2025
  • 湖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和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设立湖北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省政府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是湖北省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是全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包括当年录取新生)。
        第五条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端正;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5、身体健康。
        第六条 高等学校须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制定本校的省政府奖学金综合测评办法,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校规校纪等具体情况,对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考评。


    第三章 省政府奖学金资助金额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二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标准为3000元;二等奖学金标准为2000元。
        第八条 对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获奖证书。


    第四章 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和评审时间与国家奖学金同步,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底前评审完毕。
        第十条  高等学校负责组织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受理和推荐工作。学生可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可连年申请),并填写《湖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推荐评审程序:
        1、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政府奖学金资金情况和高等学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按比例确定各高校的省政府奖学金推荐名额。名额分配对艰苦专业学生人数较多的高校适当给予倾斜。每年9月1日前,将推荐名额下达到各高等学校。
        2、秋季开学后,高等学校应对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和申请条件进行公告,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申请手续。学生按照要求向所在学校提交个人申请材料,学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学校制订的测评办法组织评审工作。
        3、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按照省下达的名额数进行等额推荐,将学生名单及申请表(一式三份)报送省教育厅。
        4、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组,对学校推荐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每年11月30日前,省教育厅将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名单通知其就读学校。如有学生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所就读学校不再补充推荐其他学生。结余奖励资金转入下年度统筹使用。
        5、获奖学生的《湖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由省教育厅和所就读学校各留存一份,另一份装入学生本人档案。省财政厅留存《获湖北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


    第五章 省政府奖学金的发放和监督


        第十二条 按照审定的获奖学生名额和等级,省教育厅在每年年底前将奖励资金划拨高校,由高校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各高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评审推荐工作。在向省教育厅推荐前,要将评审结果和拟推荐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省政府奖学金要专款专用,资金拨付到位后一周内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财政、教育部门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对省政府奖学金的管理,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管领导以及相关人员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