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资助

  • 关于确定我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及开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4-10-12    浏览数:2267
  • 鄂学助(2004)1号

    关于确定我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经办银行及开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属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尽快推动我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新的运行机制,在省助学贷款协调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办法》,对我省41所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进行了招标。按有关规定程序,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被确定为我省41所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条款)。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签署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是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具体体现,同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各校应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的内容,与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下属的具体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并签署银校间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学校和银行在工作中,应严格履行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认真审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资格。各高校要按《若干意见》的政策规定,负起责任,认真审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资格,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确实用于贫困家庭的学生。
        三、充分安排风险补偿金预算。在招标时,我省41所省属高校是一个包,中标的风险补偿金比例为10%。各校应在2005年的预算中,按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的规定,落实所承担的风险补偿金预算。
        四、严格执行借款额度。我省41所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需求额度(本学年实际发放额度)基本上是各校上报的情况,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经我中心审定后,与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达成了协议。因此,各高校应严格按照随本通知下发的贷款额度执行。
        附件:1、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
             2、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格式)
             3、省属高校04-05学年度借款额度与经办银行明细表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