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关于做好2017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07-24    浏览数:2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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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今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请各地、各学校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16〕1号)文件中对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湖北省2017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规定》。同时,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受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115号)文件精神,将预科生及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的全日制学生纳入助学贷款对象范围;今年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电子合同试点的地区要做好前期相关准备工作,制定应急预案,确保试点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湖北省2017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规定  
                                                

                                        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

                                                                  2017年7月20日

    附件:

    湖北省2017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规定 

        一、申贷条件
         1.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含预科生及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的全日制学生)。
         2.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3、经村委会(居委会)认定,学生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的。
         4.共同借款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
       (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应优先支持:
       (1)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经济困难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以下情况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受理贷款申请:
       (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经常出入酒店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期间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家庭经济年收入明显能供给学生缴纳学费的。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在录入贷款学生回执阶段,将进一步核实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如发现家庭经济情况较好、有能力缴纳学费的学生申请贷款,将停止贷款审批,同时高校还将对学生骗贷行为按照有关校纪校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贷款额度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主要用于学费和住宿费。
        三、现场办理时间
        1.续贷学生(以前年度获得贷款、继续申请的学生):7月25日-8月11日 (双休除外)
        2.新贷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新生及在校生):8月14日-9月4日(双休除外)
    提醒:为避免秩序混乱、长时间排队拥挤,请续贷学生和新贷学生分别按规定时间申请贷款;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续贷的学生,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说明情况后可在8月25-9月4日期间补办。
        四、申贷流程
        1.在校生续贷(2017年以前年度获得贷款、继续申请贷款的学生)
      (1)续贷声明: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系统
    https://sls.cdb.com.cn/,提交本人续贷声明,待高校审核,如因特殊原因,在现场办理时间前高校未完成续贷声明审批,可到县资助中心现场由县资助中心审核。
     (2)网上申请: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系统
    https://sls.cdb.com.cn/,按要求填写申请,并从在线系统导出打印《申请表》。
     (3)材料准备: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1份,无需加盖公章;
     (4)现场办理:贷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任何一方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表》前往贷款办理现场。经审核同意后签订贷款合同(一式四份),并打印贷款《受理证明》(附有“校验码”)交给学生。
        2、新贷(以前年度未获得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
     (1)网上申请: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系统
    https://sls.cdb.com.cn/,填写申请,并从系统内导出打印《申请表》。
     (2)材料准备:
        ①已通过预申请的: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1份(不需要加盖公章);录取通知书(在校生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在校生学生证遗失,由学校开具《学生在校证明》原件代替);贷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户口簿原件。
        ②没参加预申请的: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村委会(居委会)公章;录取通知书(在校生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在校生学生证遗失,由学校开具《学生在校证明》原件代替);贷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户口簿原件。
     (3)常识考核:对新贷申请学生进行贷款知识的考核,考核合格才有贷款资格,考核内容以简单金融知识、诚信知识为主。
     (4)现场办理:贷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双方携申请材料共同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经审核同意后签订贷款合同(一式四份),并打印贷款《受理证明》(附有“校验码”)交给学生,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严禁由其他人代替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借款合同》。
        五、审批程序
        1.高校审核录入回执:学生将贷款《受理证明》(附有“校验码”)报到时交给学校,缓缴学费,学校收集学生贷款《受理证明》后,对贷款学生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于10月10日前进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回执录入”模块,按照学生受理证明填写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和欠费金额、《受理证明》“校验码”等信息,生成合同电子回执。
        2.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初审。贷款学生在办理贷款时所签合同为预签贷款合同,预签合同未经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最终审批同意,不能获得贷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回执录入阶段,对申贷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再次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通知学生修改完善,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有权拒绝贷款。
        3.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地上报的学生申请材料审核汇总,退回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将符合条件材料报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
        4.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终审。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对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合同进行审核,退回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对审核通过的学生进行放款。
        六、贷款发放
        学生在签订合同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将自动为学生开立 “支付宝账户”,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审批同意贷款申请后,11月中旬通过“支付宝”将贷款资金拨付到学生“支付宝账户”。
        《湖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指南(2017年)》请在“湖北省学生资助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及贷款办理现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