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关于开展“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07-13 浏览数:3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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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示范单位”
创建活动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省属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推进《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教财函〔2017〕27号)精神的落实,促进全省学生资助工作规范管理,省教育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的
通过开展“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引导全省各级学生资助部门和学校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提高对学生资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提高资助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学生资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创建对象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是创建活动的主体。创建单位应具备较好工作基础和条件,请各地认真选择创建工作试点单位。具体选点规定如下:
1、省级选两个点:一所高校和一个县(市);
2、市(州)选两个点:一所学校和一个县(市、区);
3、县(市、区)选两个点:2个乡镇(办事处);
4、乡镇(办事处)选一个点:1所学校。
具体选点由各级自行决定。选点确定后逐级上报,由各市(州)于6月20日前统一汇总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创建内容及标准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中已具体明确了规范管理内容,请各地认真学习,明确创建工作任务。 创建标准为:
(一)机构队伍规范建设
1、领导重视;
2、有独立设置的学生资助机构;
3、有合理的人员编制;
4、配有足额的专职资助工作人员;
5、有预算内资助工作经费保障;
6、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良好条件;
7、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8、有健全的资助工作运行机制。
(二)管理制度规范建设
1、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设立各项学生资助项目;
2、制定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相关实施办法;
3、建立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制度;
4、建立学生资助宣传制度;
5、建立资助系统应用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6、建立资助工作检查制度;
7、建立资助工作协调制度;
8、建立资助工作风险防控制度。
(三)监管责任规范落实
1、明确各级管理责任体系,落实主体责任;
2、建立和落实资助工作监管机制和方法;
3、定期组织开展资助工作监督检查;
4、建立和落实督查、整改、通报、问责制度;
5、及时处理并回复有关咨询投诉。
(四)资助程序规范执行
1、资助政策、流程宣传到位;
2、受助学生资格审查规范;
3、受助认定程序公开;
4、发放时限、标准与方式合规;
5、开展资助育人活动,内容充实,富有成效。
(五)资金管理规范有效
1、资助资金地方配套到位;
2、资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3、资助资金核算、账务处理规范;
4、结余资助资金管理合规;
5、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发放组织有序,贷款回收情况好。
(六)信息管理规范安全
1、有专门技术人员负责;
2、推广应用资助系统软件;
3、及时维护资助系统信息与安全;
4、及时审核、上报资助信息。
四、验收评估
被选为试点单位的创建活动自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为首个周期。鼓励未选为试点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自主创建,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从2018年6月开始,所有创建单位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均可自主申报验收评估。验收评估由省统一制定标准,具体办法另行通知。由各市(州)按省统一标准和办法组织评估。省对各市州验收评估通过的单位组织专家复查,省复查通过后,在全省通报公布“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示范单位”名单。
五、工作要求
各市(州)、县(市、区)要广泛动员,支持基础条件好的单位,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各地要认真做好摸底选点工作,并安排干部挂点指导创建,抓好创建,及时解决创建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要重点抓好试点单位的创建工作,及时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告创建进展情况。明年下半年,省将选择最优示范单位召开全省现场会,深化推进学生资助管理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