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学生资助

  •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8-01-12    浏览数:12818
  •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31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报经省政府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2017年12月29日

    湖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学前教育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筹措的中央、省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用于学前资助的资金,及其他相关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资助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优先享受资助。
      第四条 普惠性幼儿园是指按照《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鄂教幼高办〔2016〕5号)要求,各地按规定程序认定为普惠性质的幼儿园。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审核各地相关申报材料和数据,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所需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资助资金绩效评价,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本省相关对上申报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筹措,根据中央、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会同教育厅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按程序下达预算资金,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财政重点支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州)教育、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级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审核、汇总并上报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的学前教育申报材料。
      第七条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承担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县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审核各园相关申报材料和数据,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落实预算资金执行进度,对预算资金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组织开展本地资助资金绩效评价,组织本地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及申报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本级学前教育资助所需资金,根据中央、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门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下达资金预算、落实预算执行进度,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幼儿园是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发放、政策宣传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九条 资助资金按照“以县为主、省级奖补、因素分类、绩效引导”的原则进行分配。即结合省确定的资助资金预算额度,根据各地对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实施情况,按照在园幼儿数、县级财政学前资助资金预算数、资助工作绩效评分等因素进行计算分配。
      第十条 因素法分配具体方法。先按照参西地区和神农架林区50%、其他县(市、区)40%、市辖区及市直10%的区域因素,确定县市区资助资金规模后,再按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因素分配到相关县市区。(地区分类见附件1)
      基础因素(60%),主要包括在园幼儿数(20%),人均公共预算支出水平(20%)、贫困发生率(20%)等子因素。各因素数据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统计、扶贫部门认定获得;
      投入因素(20%),主要包括市县幼儿资助本级财政投入情况(15%)、各地落实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资金用于资助情况(5%)等子因素。相关基础数据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统计或申报材料获得;
      管理因素(20%),主要包括幼儿资助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幼儿资助工作的绩效情况(资助资金执行情况、资助工作信息管理情况、受助对象满意度、社会捐资助学情况等)等子因素。具体由省教育厅会同财政厅组织考核获得相关数据。对出现负面舆情的,本项不得分。
      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学前资助资金分配额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于每年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后30日内将资助资金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同时,抄送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财政厅驻各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省级下达的资助资金预算后,按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幼儿较多的幼儿园倾斜的原则,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到相关幼儿园。教育部门和幼儿园应当按要求及时落实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的具体发放工作并将分配结果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各地应根据政策规定,结合及本地实际,自主调整确定学前教育幼儿受助比例及资助标准,并向贫困幼儿较多的区域和幼儿园倾斜,确保应助尽助,并不断完善幼儿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动态调整机制。
      各地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资助比例和资助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已执行的资助比例和资助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应根据财力发展状况适时提高比例和标准。
      第十四条 资助资金用于普惠性幼儿园受助儿童在园的保教费和伙食费补助。资助资金按学期一次性足额发放到受助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银行卡中。不得以现金、“食堂卡”或“餐票”以及实物抵顶等形式发放,不得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幼儿园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个人账户转发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年度资助工作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继续统筹安排用于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相关幼儿园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对受助幼儿的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地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提取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县级教育局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和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捐资,扩大经费来源,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资助为主、幼儿园减免收费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

    第四章  材料申报

      第十八条 市(州)教育和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15日前,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当年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并抄送省财政厅驻各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逾期不提交的,涉及申报材料的相关因素得分为零。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各地财政幼儿资助投入情况、幼儿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以及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本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当年本地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计划等,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各地财政安排用于学前幼儿资助资金统计表及相关预算文件。

    第五章 资助工作管理

      第十九条 各地要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宣传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17〕2号)精神,做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幼儿园于每年秋季招生时在园内广泛公布学前教育资助有关工作信息,包括资助政策、资助名额、资助程序和申诉程序,让每位入园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知晓。
      第二十条 幼儿园园长是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幼儿园要成立以园长为组长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成立由教师、幼儿家长代表和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组成的5人以上评审组,负责受助对象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本园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资助资金发放手续。
      第二十一条 资助对象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在园儿童及家庭经济变动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评定。
      第二十二条 学前教育资助申请由家长或其监护人提交给幼儿园。申请材料包括:《湖北省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2)和以下证件之一:低保证(民政部门核发年审)、建档立卡证明(扶贫部门提供)、残疾证(残联核发)、烈士子女证明(民政部门核发)、孤儿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等有效证件原件(幼儿园需留存复印件存档)或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第二十三条 各地教育部门及幼儿园要加强幼儿学籍管理。幼儿园要制定资助工作具体管理办法,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有效应用好学前教育学籍系统与资助子系统,及时真实完整维护幼儿学籍及受助异动信息,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准确。幼儿园要建立真实、完备的资助工作档案,将每学期反映资助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影、像纸质及电子资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相关幼儿园于每年4月底、10月底前分别将当年春、秋季学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及数据统计表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县(市、区)教育局于每年5月20日、11月20日前将当年春、秋季情况汇总报市(州)教育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州)教育部门于每年5月底、11月底前将汇总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附件3)
      第二十五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对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实施目标管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强化结果运用。省财政厅驻各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省财政厅要求,对学前资助资金预算执行进行监管。监督检查、预算监管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幼儿园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资助资金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加强学籍管理,严格预算执行,确保学前资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地教育部门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本地媒体、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学前教育资助人数、比例及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获得学前教育资助资金支持的幼儿园,应当将受助人数、受助比例、受助时段、实施进展、经费使用等信息通过园内公告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幼儿园门户网站公开。同时公布举报电话。
    各地应定期组织监督审计,每年覆盖面不低于本地资金50%;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对所辖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市(州)教育、财政部门应对所辖县市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严禁虚报套取奖补资金。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或幼儿)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抄送省财政厅驻各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教财〔20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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