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资助政策

  • 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2004-09-01    浏览数:3898
  • 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04]2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以下简称《决定》),强调了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明确了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提出了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和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明确农村教育的重要地位,促进农村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发展农村教育,使广大农民群众及其子女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是实现教育公平和体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是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提高城市化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手抓发展,一手抓改革,促进农村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要继续把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作为农村教育工作的重点,切实做好“两基”的巩固提高。努力改善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农村学校卫生设施和学生食宿条件,提高农村学校实验仪器设备、图书的装备水平和使用效率。全面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使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小学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初中阶段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2%以下。2010年,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
        2、积极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2010年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其他农村地区适龄人口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达到70%左右。充分挖掘现有普通高中潜力,改造农村薄弱高中,全省通过扩建、改造和新建等方式,建设一批规模适度的普通高中,努力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满足农民群众子女接受高中教育的需求。鼓励发展民办高中阶段的教育。整合各种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初中后教育。
        3、重视发展农村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各级政府要重视并扶持农村幼儿教育,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发展幼儿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教育。今后5年,全省有条件的乡、镇要建成一所示范性幼儿园,发挥其示范和辐射作用。各级政府要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原则上,各市(州)要集中力量办好一所中等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办好一所集教育服务、职业培训和康复治疗为一体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要接受低视力、重听、轻度智力残疾等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到2007年,使全省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5%以上。
        4、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切实担负起统筹安排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纳入工作范畴,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工作;财政部门要为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学校安排必要的经费;教育和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使用童工的行为;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送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积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鼓励、支持民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要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5、建立和完善教育对口支援制度。省直各单位、各高等学校都要对口支援一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市)的若干所乡村中小学,具体方案由省教育厅商省扶贫办、省民宗委制定。继续实施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工程。支援学校要在给予物质支援的同时,积极开展校长和教师的双向交流,帮助农村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提倡和鼓励城镇居民对农村贫困学生进行“一对一”帮扶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开展各种形式的助学活动。推进城市与农村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不断扩大城市职业学校面向农村招生的规模,加快农村新增劳动力转移。
        二、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6、推进农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各地要认真做好中小学课程改革工作,根据农村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的实际,充分发掘本地的课程资源,构建与国家课程配套的地方与学校课程体系,研究制定与课程改革相适应的教育评价制度和考试招生制度,建立促进学生、教师和学校发展的教育评价体系。要重点做好教师的培训工作,培养一支适应新课程需要的优秀教师队伍。要利用“综合实践活动”和地方、学校课程,开展农村创业和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等内容的教学,使学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掌握一至二门直接服务于农村经济建设的技能。要大力开展农村初中“绿色证书”教育培训,保证每个初中学生毕业时接受不少于300学时的农业生产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
        7、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县、乡政府要将农村学校的劳动实践场所纳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等资源,聘请部分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和支持农村学校开展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为农村学校提供一定数量的土地(山林、水面)作为学生劳动实践、勤工俭学场所和寄宿制学校的蔬菜基地。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的建设,要突出育人与为当地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的主题。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制定。
        8、建立和完善为“三农”服务的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体系。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教育网络的作用,形成以县办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等为龙头,乡镇培训中心为骨干,村成人学校为基础的农村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大力推进农村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办学体制改革,逐步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和村民组织等方面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格局。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领衔举办融学历教育与技术培训于一体的职业学校。公办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可进行多种形式的改制、转制试验,在不改变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引入民营机制实行自主办学,自收自支,自我发展。建立激励机制,引导社会力量积极举办职业技术教育。
        9、加强政府统筹,增强职业教育为“三农”服务的功能。各市、州、县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统筹为主,社会广泛参与,学校面向市场自主办学的新型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要统筹规划和管理当地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整合当地的职业教育资源,促进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城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要向服务“三农”的学校倾斜,在安排农村基础建设投资时,要扶持为“三农”服务特色明显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增强职业学校服务“三农”的能力。
        10、以农民培训为重点开展农村成人教育。着力实施绿色证书、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民创业培植工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全省每年培训农民500万人次,使受训农民掌握1-2项农业生产实用技术,提高农民科学种养水平;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每年培训农民160万人左右,使他们初步掌握在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的技能,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培训证书。坚持培训与市场挂钩,鼓励和支持“定单”培训,先培训后输出。各地要按要求用好中央拨付的农民培训专项补助资金,并安排专门用于农民科技培训和转岗技能培训的资金,对接受培训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和资助,逐步形成政府扶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机构减免学费、农民适当分担的投入机制。继续发挥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重要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
        11、大力推进“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各级政府要成立“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统筹农业、科技、教育资源,构建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农村职业教育网络和科技推广网络,更好地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制定当地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教育资源,积极开展成人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学校可采取日校办夜校、一校挂两牌的形式,利用晚上和周末、寒暑假等时间,举办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成为农村基层开展文化、科技和教育活动的重要基地。各县(市)要重点建设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中等职业学校。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推进“农科教结合”中的重要作用。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结合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建立定点联系县,采取参与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转让技术成果等方式,开发和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和科研成果;支持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帮助农村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培训师资。积极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培养工程”,为农村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人才。由省农业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三、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12、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的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承担相应的办学责任,根据国家规定积极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乡(镇)、村都应继续承担维护学校治安与安全、化解“普九”债务和组织学生入学的责任。
        13、切实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县级政府要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做到“三个增长”,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安排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省财政要逐县核实县(市)财力,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县(市),在保障教师工资发放、学校正常运转和中小学危房改造等方面,采取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办法,增强财政困难县(市)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
        省和各市、州、县财政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逐年有所提高。要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60%”的规定,主要用于补助学校公用经费、改造中小学危房、偿还“普九”债务等。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也要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的投入。
        14、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确保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要进一步落实市(州、县)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全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要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地方津补贴的发放,要与当地公务员一视同仁。县级政府要按照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统筹安排本级财力和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将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各县(市、区)要组织财政、人事、教育等部门,在今年内完成对历年拖欠教职工四项基本工资的清理,并制定偿还计划。在全省建立教师工资核查员制度,检查、督促各地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对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情况,在每季度末按县(市)予以通报。
        15、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力争到2005年底消除现存D级危房。危房改造工程要立足于脱险加固,做到有危必改,改必除险,改必无患。要充分考虑出生人口逐年减少的实际,结合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将义务教育工程、危房改造工程、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统筹规划,统筹安排;要坚持质量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禁不切实际的高标准、超规模建设等浪费行为。农村小学危房改造应以建平房为主。各县(市、区)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要坚决落实省政府已作出的“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给农村中小学的资金,用于危房改造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规定,保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资金投入。农村中小学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不得因危房改造增加新的债务。按照国家规定,对中小学危房改造减免危房鉴定等项收费和其他有关税费,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收取中小学危房改造的调控费和管理费。此项工作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省建设厅、省民宗委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负责组织实施。
        16、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保障机制。省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以及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市、州政府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县市制定具体执行标准。县级财政部门应将杂费、住宿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截留、挪用、平调、挤占学校杂费和住宿费收入。教材费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教材和作业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从2004年起,各级财政要按照新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将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省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实行“一费制”的农村学校,继续实行每生每年30元的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省里今年再筹措1500万元,对少数财力特别困难的农业县(市)的农村中小学给予公用经费补助。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要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严禁通过学校向学生乱收费和强制订购教辅材料等。要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审批、公示、巡查督导、审计和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17、建立和健全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从2004年起,省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都要安排助学专项资金,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鼓励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或设立助学项目。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学校检查、审计时收缴的罚没收入,要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由财政列入预算,全额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到2007年,争取使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资助贫困学生工作的领导,建立资助贫困生的工作机构,将资助贫困生工作纳入考核目标,建立经常性助学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各种形式的助学活动。省将对各地资助贫困生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通报结果。此项工作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扶贫办、省民宗委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捐资助学中的作用。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教育基金会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儿童就学工作。各级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8、大力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按照“总体规划,先行试点、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使农村初中和中心小学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农村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农村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当地的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好工程的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要立足于解决农村教育资源不足和教学水平不高的实际,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促进教育全面协调发展,提高农村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各地要制定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规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开发农村地区需要的同
    步课程、教育资源光盘等教育资源。
        19、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要求,从2004年开始,用4年左右时间,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结合“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等项目的实施,在有条件且必要的地方改扩建和新建一批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重点是农村初中学校。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改造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千方百计提高学生的食宿和卫生条件,千方百计降低家长的教育成本,统筹考虑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用房,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已举办的寄宿制学校要加强管理,进一步改善教学条件和生活条件,确保学生的安全和教学质量的提高。新增加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应以初中和小学高年级为主。
        20、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欠债,要在化解乡、村债务时统筹考虑。各县(市)政府要在今年内完成“普九”债务的清理锁定工作,把非“普九”债务剥离出去,把因高息和计复利所产生的债务清减掉,将“普九”债务锁定到县、乡两级政府承担,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县市、乡镇财政在安排使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每年要设法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偿还“普九”债务。同时,要通过处置教育闲置资产等多种形式筹措偿债资金,力争到2008年底基本化解“普九”债务。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强迫学校停课、将师生逐出校园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严肃处理。此项工作由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具体办法。
        四、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21、规范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经占用的要坚决清理并归还,对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建立中小学编制配备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和定期调整制度。此项工作由省编办、省教育厅制定具体办法。
        22、理顺农村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调配调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23、改革农村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和选拔任用办法。逐步取消中小学行政级别。农村中小学校长通过公开选拔、公平竞争的方式产生,由县级教育部门聘任和管理,实行聘任制、任期制、任期目标制。逐步实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有关部门参与考察,由教育行政部门任用和聘任,其它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积极试行公开选拔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的办法。由省教育厅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制定具体办法。
        24、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教师聘任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今后各地中小学新进教师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聘用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鼓励未聘人员进入市场自主择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开展中小学教师全员参加养老保险试点。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加强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的考核,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教师交流制度和城镇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积极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落实国家规定的对农村地区、偏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的津贴、补贴。
        25、加强教师培训。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是我省教师培训工作的重点,省、市级教师培训部门分别负责农村乡镇初中和小学骨干教师的培训,五年内要为全省所有农村乡镇初中和小学主要学科培训一名骨干教师。实施教师培训机构准入制,教师培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的方式,获取培训资格,承担培训任务。各级政府要保证农村教师培训经费。教师培训经费应等额配置到待训教师,待训教师自主选择具备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受训,受训成绩计入教师继续教育的学分。各教师培训机构要针对农村学校实际,组织专家到农村中小学进行培训,现场解决教师提出的问题。农村中小学要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开展校本培训。
        五、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教育事业
        26、建立健全农村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将农村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宁可在别的方面忍耐一点,也要保证农村教育的投入。要倾听广大校长、教师和农民群众的呼声,主动为农村教育办实事,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狠抓国家和省关于农村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
        27、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建立健全确保师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定期开展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加大对学校食堂、学生宿舍、教学楼等人口密集地方安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重点防范危及师生安全的危房倒塌、食物中毒和交通、溺水等事故;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健康教育,提高中小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学校周边地区饮食摊点的整治力度,认真履行“谁发证,谁负责”的工作职责,对无证经营和卫生条件差、对学生身体健康存在严重威胁的个体饮食摊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针对中小学生交通事故的特点,继续开展“交通护学岗”等活动,指导学校做好交通安全教育,依法打击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非法运营活动,努力防止中小学生交通事故的发生。各级公安部门要切实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28、认真研究和解决农村教育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到农村中小学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农村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总结农村教育工作的经验教训,解决实际问题。各地要在总结农村教育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胆破除束缚农村教育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障碍,在办学体制、运行机制、人事制度改革、教育结构和教学内容与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学校作为改革试验点,要通过改革试验,推出一批有效服务“三农”的办学新典型,创造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教育规律、具有农村特色的教育新经验。
        各级政府要明确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依法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鼓励各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在县城所在地试办高质量的民办中小学校,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教师可以合理流动,从公办学校流入当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当地有关部门应为其保留档案并连续计算教龄。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学,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应当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在民办教育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29、加强对农村教育的督导检查。重点督查“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和“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保助学”目标的落实情况,以及“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进展情况。继续实施县(市、区)党政领导目标责任年度考核,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继续实施两年一次的“普九”复查制度,复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教育经费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省监察厅要研究制定对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履行农村教育工作职责的纪律处罚规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30、优化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环境。广泛动员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多种形式支持农村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要求学校在省定收费项目之外为其代收任何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向学校乱集资、乱摊派。任何部门未经当地政府许可不准擅自对中小学进行检查、处罚, 到学校收费必须持县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和通知书。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文化场所管理,为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和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教师特别是农村优秀教师的先进模范事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的表彰力度。从2004年起,省政府每两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省有关部门在评选湖北名师、湖北省优秀教师和特级教师、省级骨干教师时,要向农村中小学教师适当倾斜。各市、州政府也应建立定期表彰中小学教师制度,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关心支持农村教育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