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生资助

  • 湖北省高中“宏志班”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04-07-22    浏览数:4249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中“宏志班”受助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大力推进“宏志班”助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办高中“宏志班”是党中央对我省贫困中学生的关怀,是党和政府为贫困学生雪中送炭,帮助他们成才的希望工程;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民心工程;是功在当代,惠及后人的德政工程。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办高中“宏志班”的重要意义。
        第三条  开办高中“宏志班”是经中央领导批准同意,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组织实施,是“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由大学向高中阶段的延伸。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为当年考上普通商中的品学兼优的初中毕业生。
        第五条  “宏志班”资助对象的具体条件为:
        1、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100元,无经济能力完成高中学业;
        2、学生中考成绩原则上在本市、州前100名或县(市、区)前50名以内;
        3、学生在初中学习期间曾被评为三好学生或获得其它荣誉;
        4、资助学生应以贫困农民子女为主,个别也可是下岗困难职工子女,但不能是领导干部的子女.
        第六条  全省资助“宏志班”学生为100名,分别在鄂东的黄冈中学和那西的夷陵中学各开设一个“宏志班”,每班50名,在招生计划内安排.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黄冈中学招生范围是:黄冈市、武汉市、黄石市、鄂州市、孝感市、咸宁市、随州市、仙桃市;夷陵中学招生范围是:宜昌市、襄樊市、荆州市、十堰市、荆门市、恩施州、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

    第三章    资助金额及待遇

        第七条  资助金领为每个学生人民币6000元,分三个学年拨付,每学年2000元。
        第八条  受资助学生在高中期间的学费由所在学校全额免收。
        第九条  受助学生由中央文明办颁发资助证书.
        第十条  受资助学生完成高中学业后,应届考取部属或省属重点高等院校的学生,具有优先申请“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的资格。

    第四章    推荐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本着自愿的原则,中考成绩公布后,由贫困生本人向原就读中学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申请报告;
        2、本人的考号和学号;
        3、当年的中考成绩单复印件;
        4、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农村居民由乡、镇政府出具,非农业居民由街道办事处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
        5、奖励证书复印件。另外,孤儿或者烈士、残疾人、下岗职工的子女,应提供县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或由县以上文明办签章的复印件.
        申报要求:材料齐全,填写工整,不漏项,按A4纸张装订。
        第十二条  由学生原就读中学根据申请者的墓本条件择优确定名单,在本校内张榜公布一周,待无异议后,填写申请表向县(市、区)文明办推荐。
        第十三条  县(市、区)文明办商宣传部、教育局提出推荐名单,由文明办和教育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推荐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表现、学习成绩、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详实的调查报告。县(市、区)文明办签审意见后,按分配指标1:1.5的比例,排列顺序上报市、州文明办。
        第十四条  市、州文明办商宣传部、教育局按分配指标初拟受助学生名单,在本市、州党报、晚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周。公示内容中应包括:
        1、拟资助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毕业学校、中考成绩及全县(市、区)排名情况;
        2、市、州文明办的举报电话及联系地址。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以后,如有异议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情况不实的,要重新调整资助名单。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处理无异议后,按分配指标确定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  市、州向省文明办上报本地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上报材料包括:
       (一)市、州相关材料:
        1、市、州确定受助学生名单的报告,
        2、公示资料(报纸原件)。
       (二)学生相关材料:
        1、受助学生的申报材料两套(含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等);
        2、县(市、区)文明办、教育局对受助学生综合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省文明办商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各地受助学生资格,并发文予以确认。同时,报中央文明办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高中“宏志班”资助的学生,应同时填报两个志愿:除“宏志班”外,还应按正常招生的程序,填写普通高中的志愿,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招录。一旦“宏志班”录取,则优先进“宏志班”就读。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每批受助生的资助款,由省文明办按每学年每人2000元拨付到“宏志班”所在学校。
        第二十条  “宏志班”所在学校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留足10个月生活费,其余定时发放受助学生作学习和生活的必需开支。
        第二十一  条受助资金由“宏志班”的班主任监督使用,受助生在每学期末,要把本学期使用的资助款的情况列单,交班主任审核、签字,经所在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分别报黄冈市、宜昌市文明办,并抄报省文明办。
        第二十二  条资助款的取消:凡受助生发生以下情况者,所在“宏志班”学校或原籍市、州文明办报省文明办,经核实后,其资助资格即被取消,并收回证书.
        1、有不符合受助条件者;
        2、把资助款用于正常学习、生活所需之外者;
        3、受助生在受助期间受到校纪、团纪、党纪处分或法律制裁者;
        4、家庭或本人经济状况有明显改观,不再符合资助条件者;
        5、每学期学习成绩有两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连续两学期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6、其它因素够取消资助资格者。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借用、挪用、占用、滞拔资助款,一经发现并查实,要严肃惩处。

    第六章    管理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  条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文明办[2004]号)的要求,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  条实施“宏志班”助学工程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文明办要认真组织、具体实施,宣传、教育部门要履行职责,紧密配合。各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资助条件、申报审核程序及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防不正之风,真正把好事办好。如发现资助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开办“宏志班”的学校以及该班所在市文明办,要建立所有受助学生档案,档案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助学金的使用、班主任和学校的鉴定。各相关市文明办、教育局要密切配合,及时报送受助生的档案材料。
        第二十七条  省、市有关部门要与“宏志班”所在高中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对实施“宏志班”助学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省文明办和省教育厅每学年对“宏志班”所在学校定期进行调研,帮助学校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要通过组织报告会、座谈会、联谊会、参观学习等活动,加强同受助生的联系,对他们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增进同他们的感情交流,使他们时刻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爱护,增强他们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家乡的信念,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十八条  开办“宏志班”的学校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宏志班”助学工程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学校实际,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主渠道作用。“宏志班”的班主任应由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受助生的跟踪培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鼓励他们政治上追求进步,学习上勤奋刻苦,生活上艰苦朴素。要组织受助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帮助他们开阔眼界,增长才干,了解社会,增强学习自觉性,增强报效祖国的责任感、使命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湖北省高中“宏志班”实施细则》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  《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